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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予以保护

发布时间:2008-07-07 信息来源: 【字体: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复函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申请对“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进行官方标志备案的函》中明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应当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任何他人将该标识或与该标识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将予以驳回;对未经授权使用的,可请求有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但不得影响此前申请或注册商标的使用。(来源: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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