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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7-07 信息来源: 【字体:

各区县(市)财政局: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财办[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对高致病性蓝耳病病死生猪的补助,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精神,由省财政补助50元,县级财政补助50元,请各区县(市)严格按文件要求将县级财政补贴配套到位。
  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
  今年以来,全国大部分地区猪肉价格上涨较快、涨幅较大。我省的猪肉价格同比也出现大幅上涨,部分居民的生活受到了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7月25日常务会议和财政部《关于应对猪肉价格上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07]221号)精神,有效稳定我省猪肉市场,妥善解决因猪肉上涨带来的民生问题,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确保猪肉市场稳定及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猪肉等副食品生产与供应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稳定,影响全局。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分配猪肉价格上涨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的影响,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我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猪肉价格等副食品市场稳定。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探索构建我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生猪及猪肉等副食品市场情况预警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猪肉等副食品储备制度,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市场波动的能力。
  二、建立母猪保险和补贴相结合的制度,切实保障饲养者利益
  (一)建立母猪重大病害、灾害等保险制度。为增强饲养者抵御重大病害、灾害等风险能力,同时为发放母猪饲养补贴提供依据,支持对有繁殖能力的母猪建立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商业保险制度。所需保费由中央财政补助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者负担20%。具体实施办法另外行文通知。
  (二)建立母猪饲养补贴制度。为增强饲养者抵御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稳定生猪产业的龙头,国家财政依据参保母猪数量,对有繁殖能力母猪的饲养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标准原则按每头每年50元核定,中央财政负担60%。对地方负担的40%部分,按照省财政20%,市县财政20%的比例分担。请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方案,落实资金,并尽快发放给养殖户。
  三、支持做好蓝耳病防控工作,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一)对散养猪实行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给予补助。为防止儿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国家决定对散养猪实行强制免疫的疫苗经费给予补助,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对地方负担的50%部分,按照省财政20%,市州财政10%,县市 区财政20%的比例分担。
  (二)对同群畜发病生猪扑杀给予补助。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政策和标准,扑杀蓝耳病生猪按照每头600元的标准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和饲养户按4:2:1:1:2的比例分担。
  (三)对高致病性蓝耳病死亡的生猪给予补助。参照我省去年的标准,对因高致病性蓝耳病死亡的生猪每头补助10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财政补助50元。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负担比例,及时安排和拨付上述相关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工作,保证猪蓝耳病防控工作的需要,促进生猪产业稳定发展。
  四、抓紧落实对城乡特困家庭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学生的补助资金,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一)抓紧落实对城乡特困家庭的补助。为了切实做好城乡特困家庭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一是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差标准,2007年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提高到95元。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保障对象补差标准提高到月人均30元。三是对农村五保对象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资金省财政已拨付了绝大部分到各地,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发放临时性食品价格补贴、加大分类施保力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性救助制度等方式,增加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切实保障城乡特困家庭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大中专在校生给予补助。国家已决定于今年秋季实施普通本科高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的资助政策。为缓解新政策出台前猪肉价格上涨影响,决定对普通大中专院校和中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按照在校大中专学生数量的20%计算,每人100元,所需经费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抓紧筹措资金并尽快落实到位,同时切实加强财政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到人到户。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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